负责在收到立项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对接,组织召开与实施单位的首次对接会,邀请集中建设主管部门、行业主管部门参加,确定集中建设工作目标,建立工作联络机制,细化落实事项分工等相关事宜,形成书面工作纪要文件;
(四)明确项目代表,参与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事项;
(五)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方案设计及报批,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
(六)参与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、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,并对初步设计中的总平面、建筑、结构、主要设备、材料等重要内容进行确认;
(七)参与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申请;
(八)参与研究选用项目设备材料;
(九)参与工程竣工验收、接收和移交;
(十)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;
(十一)负责项目移交后日常维护管理。
第十一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,制定管理方案;
(二)参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;